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公证遗嘱:遗嘱人前往公证机关办理,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其效力在《民法典》实施前是最高的,但《民法典》实施后,已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与其他形式遗嘱具有同等效力。

2.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是最常见的遗嘱形式之一,要求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并签名,同时注明立遗嘱的日期。

3. 代书遗嘱:在遗嘱人无法亲自书写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笔书写。但此时必须要有两个及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均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 录音遗嘱:以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立遗嘱,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内容应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 口头遗嘱:在遗嘱人处于危急状况,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时,可以口头订立遗嘱。但此时也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需要注意的是,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

6. 打印遗嘱:这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遗嘱形式,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不同形式的遗嘱在效力方面没有优先顺序,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因此,在选择遗嘱形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有关于遗嘱设立或继承方面的具体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