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一般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的个人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在立遗嘱时,指定一个或多个遗嘱执行人,负责在其去世后按照遗嘱的意愿处理遗产。

如果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那么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继承人未能推选出遗产管理人,那么将由继承人共同担任这一角色。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将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以及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总的来说,遗嘱执行人的身份首先由遗嘱人指定,如未指定,则按照法定程序由继承人推选或相关机构担任。这一角色的设立,旨在确保遗嘱人的意愿得到尊重和执行,同时保障继承人和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