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押登记是否以登记簿记载及公告为准”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质押类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动产和权利担保为例,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的。该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和查询服务。担保权人在办理登记时,需要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给统一登记系统,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初始登记证明。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境下,质押登记的有效性是以登记系统的记录为准的,而非仅仅依赖于登记簿的记载或公告。
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质押,如著作权质权登记,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质押登记的有效性是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的。
综上所述,质押登记是否以登记簿记载及公告为准,取决于具体的质押类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某些情况下,如动产和权利担保,质押登记的有效性是以登记系统的记录为准的;而在其他情况下,如著作权质权登记,则是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的质押类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质押登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