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具体的某一条规定直接表述为“不能保证收益”,但相关法律原则和条款间接体现了这一精神。具体来说:
1. 风险自担原则:《证券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实际上意味着投资者在参与证券市场时,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不能期望有固定的收益保障。
2. 禁止虚假承诺:《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或保证,包括承诺保证收益。例如,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发行人不得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任何确定性承诺。
3. 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等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让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证券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从而做出自主的投资决策,而不是依赖于他人的收益保证。
综上所述,虽然《证券法》中没有直接规定“不能保证收益”,但风险自担原则、禁止虚假承诺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都体现了这一精神。因此,投资者在参与证券市场时,应当充分认识到投资的风险性,并谨慎决策。如果你有任何关于证券法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