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让与担保不构成虚假诉讼的案例,我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来阐述这一观点。

### 案例概述

假设有这样一个情况:债权人甲借款给债务人乙,丙作为担保人,为乙的借款提供担保。后来,乙无力偿还借款,丙作为担保人,与甲协商后,同意承接乙的债务,并向甲出具了新的欠条,同时收回了乙原先出具给甲的借条。此后,甲并未依据新的欠条向丙主张债权,而是仍然持有乙出具的原始借条,并试图通过法院起诉乙来追回借款。

### 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点在于理解让与担保与虚假诉讼的区别:

1. 让与担保的合法性

-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 - 在本案例中,丙作为担保人,承接了乙的债务,并向甲出具了新的欠条,这实际上是一种让与担保的行为。

2. 虚假诉讼的构成

-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在本案例中,甲虽然持有乙出具的原始借条,但并未捏造事实提起诉讼。他试图通过法院起诉乙来追回借款,是基于原始的借贷关系,而非捏造的新事实。

3. 不构成虚假诉讼的理由

- 甲的行为并未捏造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或事实,他起诉乙的依据是真实的借条和借贷关系。 - 虽然丙已经承接了乙的债务,并向甲出具了新的欠条,但这并不改变甲与乙之间原始的借贷关系。甲选择起诉乙,而不是丙,是他的合法权利。

### 结论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甲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他基于真实的借贷关系提起诉讼,没有捏造事实或妨害司法秩序。同时,这也说明了让与担保与虚假诉讼之间的区别:让与担保是合法的担保方式,而虚假诉讼则是通过捏造事实来提起诉讼,两者有本质的不同。

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让与担保或虚假诉讼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