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开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计算,这是一个涉及税务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复杂问题。以下是我根据您的咨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给出的详细解答:

### 结论前置

虚开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计算,主要取决于虚开行为的具体情形,包括是否有实际业务往来、虚开的是销项税额还是进项税额、以及受票方是否实际抵扣等因素。具体计算时,应扣除已缴纳的税款部分,避免重复计算。

### 详细解答

1. 无实际业务往来的虚开

- 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却虚开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由于不存在真实交易,不产生纳税义务,因此虚开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并不能直接产生骗取国家税款的后果。此时,不应将虚开的进项税额计入国家税收损失。 - 但是,如果行为人向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被其他企业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税款,那么这部分税额应认定为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

2. 有实际业务但虚开发票

- 如果行为人有实际业务,但虚开发票以弥补未取得发票的损失,或者为了其他目的(如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则需要具体分析。 - 若虚开的发票对应的税额已经由上游企业缴纳,且下游企业正常抵扣,那么国家并没有因为虚开行为而遭受税款损失。 - 若上游企业未缴纳税额,或者下游企业超额抵扣,那么国家税款就会遭受损失,损失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

3. 单向虚开与税额计算

- 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向下游虚开发票且不计征虚开产生的销项税额,下游的抵扣数额即为国家税款损失数额。 - 行为人接受上游虚开的发票,如果上游不计征虚开产生的销项税额,受票方自身抵扣数额也视为国家税款损失数额。

4. 已缴纳税款的扣除

- 在计算国家税款损失时,应扣除行为人已经向税务部门缴纳的部分税款,以避免重复计算。

5. 具体计算公式(示例):

- 假设行为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X元,受票方实际抵扣的税额为Y元,行为人已缴纳的税款为Z元。 - 那么,国家税款损失数额 = Y - Z(如果Y大于Z);如果Y小于或等于Z,则国家税款没有损失或损失为零。

### 法律建议

在处理虚开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问题时,建议行为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以减轻可能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建议行为人咨询专业的税务律师或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