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从头到尾的每一个字都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最后还要签上本人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这种形式的遗嘱完全体现了遗嘱人个人的意愿,不需要任何人在场见证,也不需要其他人的签名或盖章。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但遗嘱人必须确保遗嘱的内容真实、合法,且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明确。同时,遗嘱人应当妥善保管好遗嘱,以避免遗嘱在遗嘱人去世后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或纠纷。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形式的遗嘱,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等。这些形式的遗嘱在设立时可能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或者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因此,在选择遗嘱形式时,遗嘱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遗嘱形式,并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