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所立遗嘱要生效,必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要求。以下是详细解释:

### 实质要件

1. 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

- 老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理解遗嘱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如果老人因疾病(如严重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无法正确表达或理解,所立遗嘱将无效。

2. 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

- 遗嘱必须是老人内心真实意愿的反映,不能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影响。例如,如果子女通过威胁手段迫使老人立遗嘱,该遗嘱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遗嘱内容合法

-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老人个人合法所有的部分,无权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

4. 遗嘱继承人资格

-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如果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行为,将丧失继承权,涉及该继承人的遗嘱部分也将无效。

### 形式要件

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常见的遗嘱形式及要求如下:

1. 自书遗嘱

-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要求遗嘱人具备书写能力。

2. 代书遗嘱

- 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内容,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应与继承无利害关系。

3. 打印遗嘱

- 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 录音录像遗嘱

-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也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录音录像中,应清晰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5. 口头遗嘱

- 在危急情况下,老人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其他法定形式重新订立遗嘱时,原口头遗嘱即失效。

6. 公证遗嘱

-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由公证人员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后出具的公证书。这是最具法律效力的一种遗嘱形式。

综上所述,老人在立遗嘱时,应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来订立遗嘱。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遗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