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关于精神病人父母双亡后,法律上应由谁来监护,以及如果亲属不愿意接管应该如何处理,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出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的确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监护人的确定顺序如下:

1. 成年子女:如果精神病人有成年子女,那么成年子女是首选的监护人。

2. 其他近亲属:在没有成年子女或者成年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可以担任监护人。

3.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上述两类人员都不存在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过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接下来,我们来看如果亲属不愿意接管应该如何处理:

* 争议解决机制: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比如多个近亲属都认为自己应该担任监护人,或者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那么可以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 法律裁决:如果对指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人民法院会根据精神病人的实际情况和各方的意愿,综合考虑后作出最合适的裁决。

* 最后手段:如果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即没有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也不愿意或无法担任监护人,且没有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那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综上所述,对于精神病人父母双亡后监护人的确定,法律上有明确的顺序和规定。如果亲属不愿意接管,可以通过争议解决机制或法律裁决来确定监护人。在极端情况下,如果确实没有合适的监护人,那么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担任监护人。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