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原文规定如下:“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雇佣员工后,有责任在三十日内为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保障员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措施。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权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此外,该条款还强调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规定确保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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