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男方户籍地办理的结婚是不是要在户籍地起诉有效”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的是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问题,而非结婚登记本身。不过,我可以为您详细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情况。

首先,要明确的是,结婚登记的地点与后续可能涉及的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并无直接关联。结婚登记可以在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如涉及涉外婚姻)可以在有办理权限的任意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然而,当涉及到离婚诉讼时,管辖权的确定就更为复杂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通常指的是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因此,如果您和男方是在男方户籍地办理的结婚登记,但后续男方离开了户籍地并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么当您想要起诉离婚时,可能就需要在男方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必须在男方户籍地起诉。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等,这些情况下管辖权的确定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离婚诉讼的管辖权主要取决于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综上所述,男方户籍地办理的结婚登记并不意味着后续的离婚诉讼就一定要在男方户籍地起诉。具体管辖权的确定还需要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判断。如果您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我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