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不能对法院未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提出执行异议。下面我将从相关法律规定和逻辑分析两个角度来解释这个问题:

### 相关法律规定

1. 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2. 异议的主体和程序

- 异议的主体是案外第三人(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而不是申请执行人。 - 异议需要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明确说明对履行到期债权的具体异议理由。

3. 异议的法律效果

- 若第三人提出有效异议,执行法院将不得对其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可能因此中止或调整。

### 逻辑分析

1. 申请执行人的角色

- 申请执行人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一方,其权益已经通过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确认。 - 申请执行人的主要权利是要求法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而不是对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提出异议。

2. 异议的性质和目的

- 异议是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的质疑。 - 在本问题中,异议是针对法院未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行为提出的。然而,这一行为直接涉及的是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权益,而不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 因此,申请执行人没有资格对这一行为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不能对法院未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提出执行异议。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如向上级法院反映、申请监督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