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于1988年8月16日由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并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关于您提到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虽然直接的内容没有在此段信息中给出,但我可以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内容,为您提供一些关键信息的解读和可能包含在实施细则中的内容。

### 现金使用范围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

1. 职工工资、津贴;

2. 个人劳务报酬;

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 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具体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以下的零星支出;

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 现金管理与监督

- 库存现金限额: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五天。
- 现金收支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日送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应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特殊情况需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 现金帐目:开户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 法律责任

条例还规定了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警告、停止贷款或现金支付等处罚措施。同时,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也将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细则可能包含的内容

虽然直接的实施细则未在此段信息中提供,但通常实施细则会进一步细化条例中的各项规定,例如:

- 具体说明如何申请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 现金收支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 现金帐目的建立、保管和审计要求;
- 违反规定的具体处罚标准和执行程序;
- 对特殊行业或特殊情况的特别规定等。

如果您需要具体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建议直接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文件或咨询当地人民银行或开户银行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