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到的“欠钱不还的新政策”,我理解您可能是想了解最新关于款项支付,特别是针对拖欠企业账款方面的政策规定。这里为您详细解读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关键内容,这些新规为中小企业权益保障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 一、明确支付期限
1.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 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需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
### 二、禁止变相拖欠款项
1. 否定“背靠背”条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2. 限制非现金支付: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防止利用这些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3. 禁止不当拖延付款理由:如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不得作为拒绝或迟延支付的理由。
### 三、无争议部分应先行支付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中,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 四、逾期利息有法可依
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计收。
### 五、多层次监管措施与维权通道
1. 公开透明“晒账本”:机关、事业单位需每年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信息,大型企业则需将此类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
2. 建立投诉平台: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了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便捷的维权通道。
综上所述,《条例》的修订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提供了更加明确、有力的法律保障,旨在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如果您或您的企业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