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至今至少经历了两次重要的修改

首次修改是在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并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第二次修改则是在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其中包含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进一步修改。此次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次修改中,共有六条内容得到了调整,其中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重点条款。

如需了解具体的修改内容,建议查阅相关的司法解释文件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