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91条的原文关于出轨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出轨达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时,即构成法定过错,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与他人同居”通常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在离婚纠纷中,若出轨行为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但确实对婚姻关系造成了严重影响,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也会综合考虑出轨行为对婚姻关系的破坏程度、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等因素,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酌情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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