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这款规定是对非金钱债务在特定情形下不能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 非金钱债务的定义
非金钱债务,是指除货币支付以外的债务,如提供货物、劳务、完成一定工作量等。与金钱债务不同,非金钱债务的履行更加强调实际履行原则,即债权人通常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
### 法律规定分析
1. 适用对象:该条款明确适用于“非金钱债务”。对于金钱债务,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和易执行性,通常不适用此类规定。
2. 除外情形:条款中列举了三种除外情形,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这些情形都是导致非金钱债务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原因。
3. 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当出现上述除外情形之一,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终止合同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举例说明
假设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某房屋出售给乙。但后来该房屋因政府规划被征收,导致甲无法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此时,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构成了法律上不能履行的非金钱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确实需要是非金钱债务才能适用。如果你在此类问题上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