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不允许对外投资企业。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 法规依据与解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在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中资产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0〕17号),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 明确禁止:该复函中明确指出,“你会不能继续兴办企业”。这表明,残联作为社会团体,其宗旨和职责主要是为残疾人服务,而不是参与商业活动或对外投资。

2. 资产处理:复函还提到了对残联已投资企业的资产处理方式,即将残联投资于企业的资金返还,并将企业的全部资产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接收管理。这进一步说明了残联不应参与对外投资活动。

### 理由分析

1. 宗旨与职责:残联的主要宗旨是为残疾人提供福利和服务,其资金和资源应主要用于这一目的。对外投资可能会分散其精力和资源,影响其履行主要职责。

2. 风险防控:商业投资往往伴随着风险,残联作为非营利性机构,缺乏商业投资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容易遭受损失。禁止对外投资有助于降低这一风险。

3. 法规约束:如上所述,国务院已明确规定残联不能继续兴办企业。这一规定是残联必须遵守的法律约束。

综上所述,残联不允许对外投资企业,这是基于其宗旨、职责以及法规约束的综合考虑。如果有任何关于残联资金运用或活动范围的疑问,建议直接咨询残联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