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起诉确实需要监护人。这是因为未成年人通常不具备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即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由于未成年人尚未成年,他们在法律上被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人。
当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由他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监护人基于法律确定的监护权而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担负法律上的责任,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首选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监护人的顺序将依次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因此,如果未成年人需要起诉,他们的监护人(通常是父母)应当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如果监护人无法履行代理职责,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公民或社会团体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