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证书并不一定需要进行继承人确权。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详细解释这个问题:

1. 继承公证的证明作用

- 继承公证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为了继承遗产所办的公证,公证处出具的通常是“继承权”公证书,证明某个当事人是否享有继承权。 - 继承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证明效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2. 继承公证的确权性质

- 继承公证的确权性质是从其证明性质中衍生出来的,主要体现在对死亡事实、婚姻事实、血缘关系以及继承人的确定等方面。 - 继承公证为继承权穿上了一件“法律外衣”,使得权利得以表征,他人得以知悉权利的真实状态,降低了交易风险。

3. 公证书与确权的关系

- 继承公证书本身已经对继承权进行了证明,如果没有争议,通常不需要额外的确权程序。 - 但如果当事人对继承权有异议,或者公证书的内容需要进一步确认,那么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进行确权。

4. 特殊情况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继承人之间达成房屋归属协议并涉及给付经济折价款时,继承公证书可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这并不改变公证书本身的证明性质,也不意味着必须进行确权。

综上所述,有公证书并不一定需要进行继承人确权。公证书本身已经对继承权进行了证明,如果没有争议或异议,通常可以直接作为继承的依据。但如果存在争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公证书的内容,那么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确权。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