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并不是完全以户口为准的。探亲假的享受条件主要基于职工与亲属的居住地和是否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而不是单纯以户口为依据。
具体来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如果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或者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那么就可以享受探亲假的待遇。这里的关键是居住地和能否在公休假日团聚,而不是户口。
当然,户口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探亲假的享受。比如,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职工的父母户口在本地,但长期在外地居住,且没有将户口迁去,那么职工可能不能享受去外地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这是因为,按照户口所在地的原则,父母仍被视为在本地,所以职工不能享受去外地探望的探亲假。但这只是特定情况下的规定,并不能说明探亲假完全以户口为准。
总的来说,探亲假的享受条件是多方面的,包括职工的工作年限、与亲属的居住地、能否在公休假日团聚等因素,而不仅仅是户口。因此,在判断是否能享受探亲假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单纯以户口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