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时,通常需要偿还利息。具体分析如下:

1. 有约定的情况

- 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人需要对主债务的利息承担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人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偿还利息。这种约定应当明确体现在书面合同中,如“保证人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 在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里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也有义务偿还利息。

3. 特殊情况

- 如果主合同中对利息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过高超出法定上限),担保人无需承担超出法律保护部分的利息责任。 - 如果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如约定担保人不承担利息责任,那么担保人则无需偿还利息。 -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完全无需承担利息责任,只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这一权利来延缓或避免立即承担利息责任。

综上所述,担保人在承担连带责任时,通常需要偿还利息,除非担保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者主合同中的利息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