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有可能成为失信人员。如果担保人是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情形,那么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具体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因此,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尽力履行,以避免因上述违法行为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担保人确实无法履行担保责任,也应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寻求解决方案,而不是选择逃避或抗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