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弃婴身患疾病民间收养,亲身父母没能力抚养放弃,收养关系属于什么行为”这一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1. 收养关系的法律性质

- 收养关系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即通过法律程序将原本无血缘关系的人建立为具有法律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在您描述的情况下,尽管婴儿被亲身父母放弃抚养,但一旦被合法收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享有与亲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 关于弃婴与收养行为的合法性

- 弃婴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它违反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然而,在弃婴被合法收养后,收养行为本身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收养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同时,被收养人也需要是未成年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 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 一旦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享有与亲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这包括但不限于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义务,以及被收养人对收养人的赡养义务等。同时,收养关系也排除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身份关系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只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针对您描述情况的特别说明

- 在您描述的情况下,尽管婴儿被亲身父母放弃抚养且身患疾病,但这并不影响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只要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就是合法有效的。同时,收养人有义务对被收养人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包括为其治疗疾病等。

综上所述,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收养关系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其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在您描述的情况下,尽管存在弃婴和身患疾病等特殊情况,但这并不影响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