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失信人员联合14项惩戒规定,主要是针对婚姻登记中的严重失信行为而制定的。这些规定是基于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而实施的。以下是这14项联合惩戒措施的具体内容:

1. 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对于婚姻登记严重失信的当事人,将限制其被招录或聘为国家的公职人员。

2. 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人员将被限制在事业单位中担任法定代表人。

3. 限制在金融机构等任职:包括限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4. 限制担任国有企业相关职务:失信人员不能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对于严重失信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将限制其参与道德模范等荣誉的评选。

6. 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在特定行业内,失信人员将被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活动。

7. 供入股、审批或备案时审慎性参考:对于失信人员申请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或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将作为审慎性参考。

8. 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在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过程中,失信人员的记录将作为审慎性参考。

9. 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金融机构在进行融资授信时,将考虑失信人员的记录,作为审慎性决策的依据。

10. 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对于严重失信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将限制其获得补贴性资金支持。

11. 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失信人员将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的企业。

12. 作为政府采购、选聘专家的审慎性参考:在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选择和评审专家的选聘中,失信人员的记录将作为审慎性参考。

13. 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在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过程中,将考虑失信人员的记录。

14. 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失信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些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旨在加强婚姻登记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同时也体现了对严重失信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婚姻失信人员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