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进一步强调: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也明确指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房屋等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 实际操作
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必须同时包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的抵押,以确保抵押物的完整性和价值性,防止因土地和建筑物分离而导致的抵押风险。当事人需要按照不动产单元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特殊情况
虽然一般情况下在建工程抵押时土地应一并抵押,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例外,比如土地上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或法律纠纷。然而,这些情况通常需要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综上所述,在建工程抵押时,其占用的土地是必须一并抵押的,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实际操作中的要求。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