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确实及于借款人。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1. 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

- 当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存在连带责任保证关系时,债权人对任何一个保证人的权利主张,理论上都会影响其他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以及债务人。这是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所有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旦某个或某些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他们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2. 诉讼时效的中断

-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保证债务会转化为实然债务,从该时刻起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这意味着,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仅会影响保证人,还会因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及于债务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向债务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这一中断的效力同样及于债务人。

3. 法律效果

- 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尤其是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不仅会对保证人产生法律效果,还会因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而对债务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进一步体现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及于债务人的法律原则。

综上所述,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确实会及于借款人。这一结论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尤为明显,同时,诉讼时效的中断也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结论的法律效果。如果您在具体案件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法律规定、合同条款和具体情况为您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