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并生效。但需要注意的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 一、动产抵押权生效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这意味着,只要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抵押权就随之产生,无需额外的登记手续。但为了确保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即确保在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能够优先受偿,建议还是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 二、动产抵押权与登记的关系

1. 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即虽然抵押权在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物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且该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了抵押财产,那么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2. 登记的意义:尽管登记不是动产抵押权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它对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登记,可以将抵押权的信息公之于众,提高抵押权的透明度,从而降低抵押物被恶意转让的风险。

### 三、特殊动产的抵押

对于某些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等,其抵押权的设立和登记可能受到特定法律法规的约束。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以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四、法律建议

在设立动产抵押权时,建议当事人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抵押财产: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等关键信息,以确保抵押权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2. 及时办理登记:虽然登记不是动产抵押权生效的必要条件,但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建议抵押权人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 了解法律法规:在设立抵押权前,建议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动产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并生效,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设立动产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明确抵押财产、及时办理登记,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