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限制人身自由或侵犯人格尊严的条款:
- 不能写:“甲方不得与任何异性接触”或“乙方必须每天向甲方报告行踪”。 - 理由:此类条款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分居协议应尊重双方的个人空间和隐私,仅就分居期间的经济、子女抚养等事项进行约定。2.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 不能写:“分居期间,双方所得财产均归甲方所有”或“乙方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 - 理由: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同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不能通过协议方式免除。因此,任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都是无效的。3. 模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 不能写:“分居期间,双方经济独立,但具体如何独立未明确”或“子女抚养费由乙方根据情况支付”。 - 理由:模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的表述可能导致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分居协议应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等关键事项,以避免后续纠纷。4. 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条款:
- 不能写:“分居期间,甲方不得与乙方的亲友来往”或“乙方需负责甲方父母的赡养费用”。 - 理由:分居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原则上不应涉及第三方权益。除非第三方明确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否则任何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条款都是无效的。5. 以分居为名行离婚之实或设定离婚条件的条款:
- 不能写:“分居满两年后,双方自动离婚”或“若乙方在分居期间找到新伴侣,则视为同意离婚”。 - 理由: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需通过法定程序办理,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分居本身并不导致婚姻关系的自动解除,也不能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任何以分居为名行离婚之实或设定离婚条件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在拟定分居协议时,建议双方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 明确性原则:使用清晰、准确的语言表述协议内容,避免模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 公平性原则:协议内容应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公平合理,避免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利益。
- 可操作性原则:协议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