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代位权诉讼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合法且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且已经到了应当履行债务的时间节点。这意味着债权关系真实无误,不存在违法等瑕疵,并且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表现为消极不作为,如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次债务人追索到期金钱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由于债务人的不作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清偿,利益受到实质影响。
4.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则无法代位行使。只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债权。
5. 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得被代位行使。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债权代位权诉讼方能成立。若您在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