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人的责任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具体承担何种责任取决于保证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 结论前置

借款担保人可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担保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若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默认为一般保证。

### 一、一般保证责任

1. 定义与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 责任承担

-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债务人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担保人才需对剩余部分承担责任。

3. 特殊情况

- 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以及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等特殊情况下,一般保证人可能需提前承担责任。

### 二、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1. 定义与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 责任承担

- 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 三、共同事项

1. 追偿权

- 无论是哪种保证责任,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

2. 保证期间

- 保证期间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 多个保证人

- 若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各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份额的,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且该保证人有义务担保全部债权的实现。已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可向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综上所述,借款担保人的责任具体且明确,依赖于保证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保证责任,并在必要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