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 一般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具有补充性。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只有在主债务人无力偿还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2. 先诉抗辩权的不同:
-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 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提出赔偿请求。3. 诉讼地位的不同:
- 在一般保证案件中,贷款方可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或者仅针对借款人提起诉讼。 - 在连带保证方面,贷款方则拥有更为灵活的权利,他们可以单独发起对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诉讼,甚至可以同时对两者提出诉讼请求。4. 保证责任的免除条件不同:
-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任何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话,那么保证人享有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力。 - 在连带保证中,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兑现其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也可以免于承担后续保证责任。不过,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通常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发生中断。5. 担保力度与保证人负担的不同:
-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但保证人的负担较重。 - 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综上所述,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在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先诉抗辩权、诉讼地位、保证责任的免除条件以及担保力度与保证人负担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选择担保人类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谨慎考虑。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